為推動集團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貫徹落實,提高辦事效率,確保政令暢通,結合集團實際,特制訂本辦法。
一、組織實施
(一)督查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,集團主要領導對工作督查負總責,集團紀委書記對工作督查負領導責任。
(二)設立集團工作督查室(簡稱督查室),督查室設1-2名專崗專責人員負責開展督查具體工作。其職能職責并入紀檢監察審計部,部門負責人兼督查室主任。
(三)督查事項承辦單位由集團根據職能職責確定主辦、協辦,督查室負責監督,相關領導協調推進,調動一切力量實現共同目標。
二、督查內容
(一)年初集團研究確定的重點工作事項。
(二)年中集團黨委會、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需要納入督查的工作。
(三)集團主要領導直接批示交辦的督查工作。
三、督查程序
(一)督查通知。督查室根據督辦事項向主辦部門發送《工作督查通知單》(附件1),主辦單位簽收后,應認真開展工作,及時反饋信息。涉及協辦單位的,由主辦單位負責協調溝通,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,共同推動完成。
(二)督查跟蹤。督查人員可通過電話、函告,或者通過實地察看、調閱資料等方式了解督辦事項的進程和質量,認真開展相關工作。
(三)情況反饋。督查事項推進過程中,主辦單位應按督查要求及時、準確地向集團督查室反饋辦理情況。工作辦結后,由主辦單位負責完成辦結手續,按要求如實填報《工作督查事項回執單》(附件2),送相關人員簽字確認?;貓虇斡芍鬓k單位負責送督查室。
列入督查事項的工作,如遇自然災害、政策調整等不可抗拒、無法預見情況,需要變更主、協辦單位,或者需要延期、取消辦結的,由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,報集團主要領
導批準,并及時向督查室反饋情況,以便開展工作。
(四)督查報告。督查室每月進行一次情況梳理,形成報告呈送集團主要領導,并在集團各單位部門進行通報。集團每季度召開一次督查情況通報會。
四、考核與追責
(一)對未按目標要求辦結督查事項的,由督查室按照集團績效合同約定扣減承辦單位當期考核得分。下列情況應當扣減得分:
1.未按要求時限辦結督查事項的;
2.督查事項未按要求回復、反饋情況,或者回復、反饋情況不實的;
3.督查事項辦理質量、辦結程序不符合規范要求的; 4.協辦單位工作不力,影響督查事項按時辦結的,由主辦單位提供依據,經督查核實,集團主要領導認定,扣減協辦單位績效考核得分。
(二)有下列情形的,應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集團《職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》給予組織處理、紀律處分。
1.工作督查人員不認真履職,導致督辦事項延誤的;
2.承辦單位對工作督查事項推諉塞責,導致督辦事項未能按時、按質、按量辦結的;
3. 承辦單位反饋信息失實、弄虛作假的;
4. 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違規違紀的。
(三)督查事項經集團主要領導批準延期或取消辦結的,以準批事項為準,該項工作免予考核和追責。
五、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,原《工作督查辦法(試行)》(達電集〔2020〕111號)同時廢止。
本辦法由集團紀委負責解釋。